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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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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生产经营流通许可证概述食品生产经营流通许可证是国家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而设立的一...
食品生产经营流通许可证是国家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而设立的一种行政许可。其目的在于确保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网上注册申请
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 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
点击最上侧“注册”,在食品经营中选择“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点击右上角“确定”,按照出现表格填写“注册信息”(带“*”红星的必填),(单位邮箱必填方便找回密码)点击下一步,填写登录信息,注册完毕。
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审查与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与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可以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生产经营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有效期为五年。但具体的有效期还需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实际颁发的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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