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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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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台州辅导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台州辅导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举办者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准名称。然后,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县(...
台州辅导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举办者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准名称。
然后,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筹设培训机构,需提交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如名称预登记材料、个人举办者有效证件(或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及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或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等。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需提交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如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名称预登记材料、个人举办者有效证件等。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送达等事项。创造条件应用 与相关部门合作推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一件事”。
台州辅导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
举办者方面:
属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属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资金方面:
办学场所方面:
人员方面:
决策机构、监事机构(监事)、行政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规定。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
专职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校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具备组织管理能力,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校长。校长任职期间应取得校长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不少于3人且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负责人)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有一定数量且与办学规模、培训学科、教学层次相匹配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的,必须取得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教学方面:
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的与教学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资料。
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符合课程标准的教材,使用自编教材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台州辅导办学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申请筹设培训机构,需提交:
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
名称预登记材料。
个人举办者有效证件(或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及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个人举办者(或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需提交: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申请表。
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
名称预登记材料。
个人举办者有效证件(或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及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消防备案的相关材料,如《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纪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工业项目另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办学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材料,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台州辅导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因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在台州市椒江区,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办理时间从原来的90天压缩到当天即办完成,真正实现了“网上办、掌上办、跑零次”。但一般来说,审批时间可能会受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流程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台州辅导办学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制定了《台州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宏观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具体审批与管理。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和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培训机构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素质提升类校外培训机构不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批,不得开展文化教育课程相关培训。未经教育部门前置审批的机构名称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跨县(市、区)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均须报新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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