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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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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招标代理资质管理的定 范围招标代理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在于规范招标...
招标代理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在于规范招标代理市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资质管理的范围涵盖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包括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主体的行为。
申请流程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相关的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等。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一:2019年第8期《半月谈》报道,2018年11月,江西某市职业技术学院就总投资 亿元的新校区项目公开招标选择代理机构,规定代理费最高限价12万元,报价最低者中标。9家代理机构竞标,一家报价1分钱的中标。该市住建局介入调查,认定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干扰了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对报价1分钱的代理机构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同时建议甲方重新招标。
案例二:某招标公告中存在索要投标人过多资格文件及证书的问题,如无法律依据地限制一部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审查资格文件毫无意义。发改委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要求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除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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