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0-17 08:55:29
4656
内容摘要:浙江电力资质电力业务许可证相关系统国家能源局设立了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发布相关信息,提供电...
国家能源局设立了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发布相关信息,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公示、查询、核验、注销、撤销等服务,以及能源行业信用业务的在线办理。用户可登录注册,申请提交,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办理相关业务。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企业通过浙江省承装( 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系统按相关提示完成网上申请。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 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受理企业的许可申请后,即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将行政许可决定和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在浙江能源监管办作出许可决定后的 30 日内,书面提交相关材料。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能源监管办将企业落实承诺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相关程序列入失信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此内容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发布。
2024 年浙江省第 1 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持证企业不满足许可保持条件问题企业整改名单予以公告。请相关企业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对照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该信息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国家能源局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修订完善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服务和监督评价规范,并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印发给各派出机构。该通知废止了 2017 年 1 月 7 日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四个文件的通知》。此规范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
中国能建浙江院先后入选全国勘察设计单位综合实力百强、ENR 中国工程设计企业 60 强,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中国优秀勘察设计院、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浙江省模范集体等荣誉,连续八次排名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计承包商资信评价第一名,被评为全国。该信息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发布。
浙江能源监管办建立浙江省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发电类)、(供电类)等 QQ、微信群,与全省电力调度机构建立资质许可事项信息联动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企业传达许可政策信息动态,解答企业问题咨询,掌握企业关切信息。开展“送政策、送服务”系列活动 。此内容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发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为规范告知承诺方式下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流程统一、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此内容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发布。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国能发资质 〔2021〕37 号)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哪些环节等常见问题的解答。此内容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发布。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 28 号令)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 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5〕253 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 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6〕352 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承装( 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 版) 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 号)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证照分离” 改革全面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9〕81 号) 。此内容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发布。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第 36 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 号)等 。此内容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
为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 流程统一、 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承装( 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许可标准化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范。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 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有关规定执行。此内容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发布。
浙江电监办文件对浙江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进行规范,打击挂靠借用许可证行为,维护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施工质量和电力安全。此内容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发布。
浙江能源监管办全面部署推进资质许可条件保持常态化监管,为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许可条件保持常态化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持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巩固企业许可条件保持专项清理成果,持续规范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此内容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布。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承装( 修、 试)电力设施企业资质: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净资产。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和经营场所。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许可条件,应满足“ 一、许可依据” 中各文件要求。此内容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发布。
《浙江省电力条例》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包括总则、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产与交易、电力运行安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此内容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发布。
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此内容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布。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净资产: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此内容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发布。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第 36 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 号)等 。此内容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
充分发挥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网+监管”功能,重点筛查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到期、过期的持证企业,未持续保持人员许可条件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以及存在“空白信息”企业等 5 类企业。截止 2 月底 。此内容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布。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要求,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企业依法持证从事电力业务经营的管理责任。此内容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行政许可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创新电力行政许可管理方式,提高电力行政许可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国家能源局在今年 4 月 24 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 )。此内容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发布。
建立浙江省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发电类)、(供电类)等 QQ、微信群,与全省电力调度机构建立资质许可事项信息联动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企业传达许可政策信息动态,解答企业问题咨询,掌握企业关切信息。开展“送政策、送服务”系列活动 。此内容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发布。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第 36 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 号)等 。此内容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署,现将《浙江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 年-2023 年》和重点任务台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内容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许可条件保持常态化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持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巩固企业许可条件保持专项清理成果,持续规范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近期,浙江能源监管办全面部署深入推进资质许可条件保持常态化监管工作。
一是提高意识,全面部署。办党组高度重视此次资质许可条件保持常态化监管工作,组织召开会议传达宣贯有关精神,准确把握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意义,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了每季度开展集中清理的常态化制度,持续推动许可条件保持监管工作开展。
二是问题导向,统筹安排。此内容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布。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第 36 号 )。此内容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
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 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受理企业的许可申请后,即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将行政许可决定和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布。以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企业应在浙江能源监管办作出许可决定后的 30 日内,书面提交相关材料。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能源监管办将企业落实承诺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记入其诚信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相关程序列入失信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此内容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发布。
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新能源光伏发电产业在国内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浙江省作为中国新能源光伏发电的重要基地之一,也积极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在这个快速发展的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资质——电力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办理成为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敲门砖。
申请企业应明确自身规模和实力,确保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一般来说,申请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员数量、技术设备及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在新能源、光伏电力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将有利于办理电力施工二级资质。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此内容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发布。
近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对 4 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电力业务许可事项变更的发电企业下发了监管整改通知书,并对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监管约谈。
会上,浙江能源监管办相关负责人严肃指出了企业在执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强调了严格遵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要求,宣贯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被约谈企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完善内部制度,严格遵守许可法规政策,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注销等业务;加强许可法规政策学习,常态化的进行企业许可信息维护。
被约谈企业负责人逐一表态,诚恳接受监管约谈,表示将立即组织整改,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政策法规学习,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此内容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发布。
浙江市政二级电力二级总包资质现成资质安许整体过户的相关情况。此内容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发布。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