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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9: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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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销售食用农产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明确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相一致。现行办法:无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超出许可有效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迁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增加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扎紧食品经营安全藩篱。
为避免食品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食品经营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熟悉自身经营许可证所允许的经营项目和范围,定期进行自查和核对。
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调整和更新。
在计划拓展新的食品经营项目时,提前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清楚了解经营许可的范围和限制,避免误操作导致超范围经营。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经营活动始终在许可范围内进行。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的改革和完善,例如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缩减许可办理时限、实行许可告知承诺制、新增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调整食品经营项目、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增加电子许可证书和复印件展示方式等,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便利,也有助于食品经营者更好地遵守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
例如,有一家饭馆,其经营许可范围虽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仅限于蔬果拼盘。该饭馆制售了蔬果拼盘以外的冷食类食品“酸辣蕨根粉”,被认定为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从用语含义分析,“蔬菜、瓜、果”应为食材原料本身经过制作工艺制成的食品,如果“蔬菜、瓜、果”已经过其他工艺制成预包装食品后再制成的冷食类食品,明显不属于“蔬果拼盘”的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当事人经营范围中的冷食类食品制售仅限于蔬果拼盘,即是从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的分类许可,降低不具备制售条件的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所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风险。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冷食类食品,虽然销售金额很少,但冷食类食品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食品的安全性较热食类食品制售更为严格,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制售的冷食类食品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将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最终,该饭馆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食品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流程通常如下:
接到举报或通过监管发现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初步审查。
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
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听取食品经营者的陈述申辩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在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同时,食品经营者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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