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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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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加工助剂许可证相关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对食品加工助剂进行了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法规也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可能涉及食品加工助剂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表 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共 38 种;表 规定了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共 77 种;表 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共 54 种。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质检部门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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