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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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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没有培训资质开培训费的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规定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实践中,由于办学许可证的取得对于办学场所的面积、租赁期限以及消防...
一、相关法律规定
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实践中,由于办学许可证的取得对于办学场所的面积、租赁期限以及消防合规的要求比较高,导致大量的办学场所和教育机构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实践中,大量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公司”和“教育科技公司”虽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事实上招聘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与无许可证办学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相关法律规则可以为如下几点:
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教育机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幼儿园、学历教育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K12校外培训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删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民办教育促进法》来看,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不存在例外的监管规则。
“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取办学许可证存在争议。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实践中对于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存在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办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设置办学许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教育培训行业是否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
一、无证办学屡禁不止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强调要严格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但无证办学、超范围经营等校外培训机构乱象依然屡见不鲜。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了5家无证办学的培训机构,其中优胜教育已被曝光7次。很多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才得知自己报名的机构无办学资质或是超范围经营。
二、不正当竞争与师资问题
一些培训机构为获客和留客,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推出超低价课程。同时,师资力量缺乏保障,讲师资质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三、预付式消费纠纷
预付式消费导致的培训机构退费纠纷众多。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的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有的机构拒绝退费或扣除高额“违约金”,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一、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
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教育机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幼儿园、学历教育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K12校外培训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删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民办教育促进法》来看,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不存在例外的监管规则。
“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取办学许可证存在争议。
二、不同地区的司法判例
北京市法院对于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一般认定有效,但是对于从事学历教育或者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未取得资质办学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认定为无效。
上海法院倾向于认定无办学许可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有效。唯一的无效案例年代较远,又是个人直接培训,还涉及证券投资咨询,本身代表性不强。
广州市的一个案例中,由于培训机构在进行动漫制作等职业技能培训时没有向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提出许可申请,更没有获得相应审批许可,不具备进行上述职业技能培训的办学资格,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深圳市的案例中,认定有效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无资质办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二是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具有营利性,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三是原告并未有效举证证明被告无办学资质。认定无效的案例中,法院认为上诉人超越经营范围,不具备从事教育培训业务资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对外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属无效。
一、行政领域的处罚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二、民事领域的合同效力
设立、经营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背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无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所实施的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民事领域,相关培训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一般情况下,教育培训机构对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存在重大过错,负有主要责任;学生家长如果没有尽到审慎签约的合同义务,也将负有一定的责任。
一、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网信部门等相关主体应当联合起来,监管教育培训行业中的各项工作,做到全方位有力监管。
二、教育部门牵头管理
教育部门要牵头,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于出现异样的教育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争取对相关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三、
及时对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进行公示公告,给客户提供选择前的重要参考,避免此类问题发生。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注意查看对方是否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如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建议谨慎选择。同时,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严格把关合同内容,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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