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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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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仓储企业消防资质标准一、一般要求仓储企业消防资质的一般要求包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仓储企业消防资质的一般要求包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同时,企业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
例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规定,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防火负责人:仓储企业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负责人需具备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培训考核、开展防火检查、领导消防应急工作以及定期消防工作并实施奖惩等职责。
消防人员: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例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明确了仓库防火负责人的具体职责。
建筑设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设施: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电气装置: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例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仓库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电气装置都有详细的规定。
分类存放: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不同类别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存放要求: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例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对物品的分类存放和具体的存放要求都有明确阐述。
车辆要求: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操作规范: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例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装卸过程中的车辆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禁止明火: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取暖限制: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例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对火源管理有严格的规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还有《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等标准对仓储企业的消防资质也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相关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例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对此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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