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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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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企业没有环保许可证的后果生产企业没有环保许可证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生产企业没有环保许可证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未取得环保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998 年 11 月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 2017 年 10 月施行的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同时,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是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的。所以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
生产企业没有环保许可证不仅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办理生产企业环保许可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和受理: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生产企业申请环保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以下是一些未取得环保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处罚案例:
大连某刀剑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2024 年 5 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旅顺口区的大连某刀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模具制造。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
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未落实排污许可证案:2021 年 8 月 19 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及怀集分局执法人员对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专项“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产品为马达外壳,于 2020 年 6 月 25 日取得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为了确保生产企业环保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推动企业建设环境宣教基地,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企业环境治理先进技术交流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向。
同时,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还制定了《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年)》,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
并且,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也逐渐明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的五项主体责任,压实企业环保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要构建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推动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环境执法等相关制度全联动,覆盖排污许可管理全要素,贯穿固定污染源监管全周期,以更完善的制度保障高水平管理。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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