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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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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改革的内容建筑资质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如施工资质由138项压减为...
建筑资质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如施工资质由138项压减为61项,压减幅度达59%。
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企业资质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要求。
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除最高等级综合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幅削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挂靠的认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挂靠的认定标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可以从借用资质、人事关系、人资物力等几个方面判断。
挂靠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挂靠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也对此有相关规定。
挂靠情形下,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挂靠人能否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不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允许,且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规定,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的,挂靠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在挂靠关系下,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挂靠法律关系,发包人对被挂靠人、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之间承担的并非同一债务,发包人不应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应根据付款给付的请求权基础以及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来判断。
建筑资质改革对个人挂靠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资质审批权的下放,使得资质审批相对容易,省级审批当地企业比建设部审批资质要容易,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资质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个人挂靠。
虽然资质类别大幅压缩,但对各类证书需求影响不大。例如工程设计资质中的石油化工医药行业资质,压缩后合并了几个专业资质并不会对人员需求有太大影响,甚至可能因专业资质提高了专业人员的数量,对证书挂靠人员的需求量增加。
企业资质的淡化,势必会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当施工资质等级区分减弱,甲方挑选企业时,个人项目业绩良好的建造师执业者将成为关键,这对建造师执业者是利好。但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建造师证书和项目经理,就接不到项目,接不到项目业绩不够就没法升级资质。
整治建筑资质改革中的个人挂靠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监管:加大对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力度,严格核实企业申报资质时提供的人员、业绩等信息的真实性。
严格执法:对于发现的挂靠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
重视中标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审核:避免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分离的情况,提升建筑行业的诚信水平。
明确法律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精神。
建筑资质改革后,个人挂靠存在诸多风险:
对于被挂靠企业:
行政法律风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会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资质证书。同时,违法挂靠行为和处罚结果会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场准入。
民事责任风险:对挂靠人,因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将均对挂靠人失去约束力;对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支付相关款项的直接责任;对农民工工资,依据相关规定,由被挂靠企业清偿;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对于挂靠人:可能被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认定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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