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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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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改革 7 号文件一、文件发布背景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息息相关,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推...
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息息相关,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了相关改革文件,其中包括国发〔2021〕7 号文件。
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 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建筑资质改革 7 号文件的出台,使得企业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经营策略。对于一些原本依赖特定资质承接业务的企业,可能需要调整业务方向,拓展新的市场领域。
改革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一些原本因资质限制而发展受限的企业,有机会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获得更多发展机会,从而加剧市场竞争。
文件鼓励企业通过创新来提升自身竞争力,而非仅仅依赖资质。这将促使企业加大在技术研发、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推动整个行业的创新发展。
国发〔2021〕7 号文件是对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旨在通过优化资质管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停止受理部分资质申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处理、劳务资质改为备案制等,都是为了适应建筑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在享受改革红利的同时,能够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将 10 类总包特级资质(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取得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
国务院还审议通过了《新版资质改革方案》,对资质证书有效期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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