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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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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假冒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处罚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假冒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假冒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以下为一些假冒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案例: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捣毁某公司的生产窝点,查获假冒“全聚德”包材近2000个、“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罚款 万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A食品商行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米花糖(球型)30袋、米花糖(长方型)41袋又15包;2.没收违法所得 元;3.并处罚款 元。罚没款共计 元。
假冒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不同地区在假冒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违反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为避免假冒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应处罚,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申请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食品经营者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信息化建设,通过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方便食品经营者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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