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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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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套证的概念生产许可证套证通常是指产品生产后在包装上使用他人的备案编号/批准文号。目前,化妆品行业中的“套证”现象主要存在...
生产许可证套证通常是指产品生产后在包装上使用他人的备案编号/批准文号。目前,化妆品行业中的“套证”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形式:
直接将其他产品的备案编号/批准文号挪为己用。这种“套证”产品在外包装上会标注备案编号或批准文号,但与国家药监局官网上该备案编号/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名称等信息不相符。例如,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停止经营标示名称为“伊丽莎柏早霜、晚霜”系列化妆品的通告。标示名称为“伊丽莎柏早霜”及“伊丽莎柏晚霜”两款化妆品对应的批准文号分别为“国妆特字20190065”、“国妆特字20111108”。但国家药监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数据库显示,这两个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分别为“米契尔美白祛斑霜”、“幽爽臻白祛斑乳霜”。则显示“暂无数据内容”。
将同一配方卖给不同企业进行贴牌,属于打擦边球的“套证”行为。工厂负责产品的注册备案,品牌方在产品包装上加上品牌商标,产品信息与药监局注册备案系统上显示的信息相一致。以某婴童产品为例,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为“品牌名+xx婴儿防晒乳”,以此为关键词在药监局注册备案系统上查询,显示“暂无数据内容”;以该产品批准文号进行查询,显示产品名称为“xx婴儿防晒乳”。与此同时,“特证归属某工厂,品牌仅为授权总经销”。
目前常见的生产许可证套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冒用他人已有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文号,将其标注在自己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以逃避正常的审批和监管程序。
通过伪造相关文件和资料,欺骗监管部门获取生产许可证。
利用监管漏洞,将原本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的产品伪装成符合要求的产品,从而获得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套证行为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面临行政处罚。按照以往执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而去年1月落地的新条例,则将“违法所得”调整为以“货值金额”作为处罚依据。按照新规,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30倍以下罚款”。严重的将终身禁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例如,今年3月初,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央视点名,该企业在2021年共接到36份不合格检测报告,涉及防晒霜和染发膏两大类32个批次,但其却否认生产了这些产品,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隐匿资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由于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广州市白云区市监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暂停生产。
为了防范生产许可证套证现象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套证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套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加强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审核和产品检测。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套证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以下是一些生产许可证套证的案例:
去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宗生产未经注册且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特殊化妆品案件,被罚货值金额5万元的25倍罚款,即125万元。据悉,这是新条例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罚单。
两个月后,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因生产未注册的祛斑类化妆品,被处以货值金额的18倍罚款,即 万元。据悉,该公司生产的“红参多肽焕采美白祛斑套盒”,内含十种26件产品,但套盒上标注的“国妆特字G20120777”,在国家药监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数据库上,对应的产品名称为 “娇伶美白祛斑霜”。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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