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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8: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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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条件在上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法的经营主体: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
在上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合法的经营主体: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符合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经营”等相关内容,需要办理该许可证。例如常见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自制饮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销售可能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特定食品的场地要求(部分):
预包装类:地址面积20平以上。
乳制品(含婴幼儿乳粉配方):100平以上仓库加60平以上办公室。
牛羊肉产品:60平以上办公室并且在一楼。
生猪产品:一楼20平以上。并且所有地址皆为商业性质用地,上海大部分区一般可提供相对应的注册地址,但自己拥有更好。
不需要办理的特殊情况:上海自贸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申请: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应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递交相关资料。许可证发放部门受理人员向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食品经营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加盖企业公章)。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条件)。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经营者自愿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为所经营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如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操作流程包括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食品)。
经营设备清单(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冷藏食品经营者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如货架、冷藏柜、清洁容器、展示柜、消毒柜、勺子等设备和工具)。
省级以上工商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受理:许可机关收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时,应当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审查: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请人经营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
工商所受理申请或者收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定核查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现场实地核查。
现场核查由工商所长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人员、制度等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对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撤销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经现场核查,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
发放:经审查合格后,许可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上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主要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工作。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在其指导下规范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例如,在一些具体的核查、受理等流程环节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申请人经营地工商所会参与其中,进行诸如现场核查等工作,这些都是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系框架下开展工作的,以确保食品流通许可的办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与规范。
基本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这是办理许可证的重要申请文件,需要申请人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并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如果已经取得主体资格(如企业)还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如果已经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这有助于确定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范围等情况。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可以明确经营场所的产权归属,证明场所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保障租赁关系的合法性以及经营场所的适宜性。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确保即使没有产权证,经营场所也具备合法使用的依据。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这是针对特殊出租方的情况,保证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明确相关人员身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在需要时联系相关人员以及进行责任追溯。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提供此材料,以证明委托关系的合法性,保障办理流程的规范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条件。这些制度有助于规范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操作,确保食品安全,例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可以追溯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保障销售环节的安全等。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体现经营者对所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的态度,愿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可以直观展示经营场所的布局情况,操作流程则详细规定了从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开始,到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最后到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食品经营的操作规范程度。
经营设备清单:根据经营的食品类型不同,所需设备也有所不同,如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冷藏食品经营者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详细的设备清单有助于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相应食品的硬件条件。
省级以上工商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确保满足上级部门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现场验收相关:
材料真实性与一致性:
特殊情况的处理:
经营条件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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