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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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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金华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备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章程,若执照未下可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新成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往年成立公司提供审计报告。
与劳务派遣有关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与劳务派遣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
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拟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样本。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样本。
职工花名册,若有集体合同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向人社局提出申请:需要申请的公司要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一般是人社局里边的劳动关系科。
受理与审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决定与领证: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用工比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金华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办理机构为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人社部门,一般是人社局里边的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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