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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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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能源生产资质的申请条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新增新能源生产资质大致需要以下流程:
在当地县级发改委备案。
然后,在工信部申请并接受审查。
发改委“投资准入”:主要是对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中的“投资建设”环节进行监管,对造车第一步“投资建厂”进行项目备案。按照最新政策要求,汽车投资企业生产项目的管理由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变更为省级发改委备案。虽然政策权力下放且由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但并不意味着汽车资质的放开,只是让监管重心后移,实行“宽进严出”政策。
纯电动整车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省、企业、股东、项目四个维度条件:
所在省份应满足: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汽车企业法人应满足: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项目企业法人股东应满足: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项目应满足:建设内容包括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工信部是道路机动车辆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新建新能源车企需先经过发改委的“投资准入”,“企业及产品准入”即通过《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考核,最终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通过公示才能获得生产资质。生产资质实际上归属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管理。
获取新能源生产资质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
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出台《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首次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双资质”进行规定,即新建新能源车企需先经过发改委的“投资准入”,“企业及产品准入”即通过《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考核,最终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此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监管政策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优化,但始终未脱离“双资质”的审核框架,未经发改委和工信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汽车整车生产。
发改委“投资准入”方面,汽车投资企业生产项目的管理由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变更为省级发改委备案。虽然政策权力下放且由审核制变更为备案制,但并不意味着汽车资质的放开,只是让监管重心后移,实行“宽进严出”政策。《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确立了更细致的准入要求,如首次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列为燃油汽车投资项目类别,对燃油车投资项目进行了限制,禁止新建燃油汽车企业(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因此虽然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属于新能源汽车,但生产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需有燃油汽车生产资质,新设汽车企业进行项目投资生产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基本再无可能,现有车企扩大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也需满足诸多条件。
新能源生产资质的审批部门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以下是一些成功新增新能源生产资质的案例:
蔚来汽车:蔚来汽车出现在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这意味着蔚来汽车终于获得了汽车生产资质。此前,蔚来汽车一直依靠江淮汽车代工,此次获得生产资质后,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对产能的把控也将更加精准。
光束汽车有限公司:成功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8批)拟发布新增车辆生产企业清单,被列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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