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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09: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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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深化检察事务公开,促进阳光司法,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深化检察事务公开,促进阳光司法,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审理条例》,4月1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会议。四川锦雄粮油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审理。
听证会由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主持,四川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办案组成员、申请人四川金雄粮油有限公司等当事人福州米厂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了听证会。四川省人大代表杜志仁、唐坤银,人民监督员薛有光,特别检察官鞠丽华,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表彭欧担任听证官。
听证会上,公诉人介绍了案情:福州米厂申请了“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黑龙江省武昌市丰源绿色食品公司生产、四川金雄粮油有限公司经销的“小西坝”、“龙和源”牌武昌大米在成都一家超市销售。 “除“龙河源”商标外,还标有“武昌稻花香米”等字样。福州米厂认为,在大米包装袋中使用“稻花香”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稻花香”,对黑龙江省丰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锦雄粮油有限公司、成都某超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黑龙江省武昌市丰源绿色食品四川金熊粮油有限公司、四川金熊粮油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裁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川金熊粮油有限公司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并申请检察院监督。
申请人四川锦雄粮油有限公司陈述了申请监理的请求和理由,对方福州米厂陈述了意见。双方关注的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稻花香”字样是否侵犯了福州米厂对其注册商标“稻花香”的专有权。
四川金雄粮油有限公司认为,福州米厂未取得“稻花香”三个字的商标专用权。 “稻花香”不显眼,属正常用词,表示原料武昌稻花香米的品种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混淆或误解,无意坚持福州米厂的标志。
福州米厂认为,国内已经出现过多次类似的判决,均认定大米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米包装上使用“稻花香”字样侵犯了福州米厂“稻花香”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本案与其他被认定侵权的案件没有实质区别。法院认为涉案大米包装上“稻花香”字样构成侵权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公诉人和听证官就关键问题提问后,双方就大家关心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陈述和说明。回答。四川金雄粮油有限公司表示,其生产加工所用的武昌“五有道4号”大米,口口相传,称为稻花香米,有历史渊源。稻米从抽穗、开花、收获到稻米生产和消费,都能散发出独特的稻米香味,因此育种者、稻农和水稻生产企业习惯称该品种为稻花香。经过20多年的耕耘和市场开拓,五常岛花香米已经在全国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福州米厂的行为属于过度维权。福州米厂认为,四川金雄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武昌丰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超出合理范围,构成使用商标,部分类似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
经过闭门独立审查,听证代表就“稻花香”商标权保护与武昌地区优质大米权益保护的关系作了陈述,是审查的重点商标的识别,以及商标权合理使用的边界。审查意见,公开听取检察机关各方意见,比如促进正义、赢得公信的办案方式。
“公开审理形成的审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因为本案争议商标涉及水稻品种、水稻名称、商标标识的使用、商标的边界等问题。”维权,比较复杂,也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我院将结合案件客观事实和案件证据,充分考虑当事人今日发表的意见,结合意见听证人员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研究,并依法作出相应决定。”罗春梅在听证会结束时总结道。
四川省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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