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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0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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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该规定共包含14条内容,涵盖了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被告的确定、证据的提供和调取、法律规范的适用、判决形式等方面。其中,对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基础,如果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以及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此外,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在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则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对于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果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如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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