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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09: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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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障公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范围
1.本许可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批发、零售等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2.出版物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形式。
2.具备与出版物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所等条件。
3.具备与出版物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才。
4.具备与出版物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符合国家和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许可证的种类;申请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2.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是申请人最近一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有效证件。
3.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应当包括以下申请人的注册资本;申请人的净资产;申请人的流动资金。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应当包括以下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场所的面积;经营场所的用途。
5.设备清单。设备清单应当包括以下设备的名称;设备的型号;设备的数量;设备的购置时间。
6.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应当包括以下姓名;职务;学历;专业;从业经历。
7.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经营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以下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申请人的税收记录;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记录;申请人的环保记录。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
4.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异议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如属实,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不属实,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续展。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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