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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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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酮康唑生产资质的相关规定酮康唑生产资质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的生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
酮康唑生产资质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的生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对于酮康唑口服制剂,由于其存在严重肝毒性不良反应,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再评价后,、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文号。
获取酮康唑生产资质的具体步骤
由于酮康唑口服制剂已被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目前已无法获取其生产资质。但一般来说,获取药品生产资质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研发和临床试验:对药品进行研发,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以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提交申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生产申请,包括详细的药品研发数据、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等。
审批和评估: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和评估,包括对生产场地、设备、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审查。
现场检查:可能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获得批准:如果申请通过审批和检查,企业将获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从而具备生产资质。
酮康唑生产资质的审批要点
对于酮康唑的生产资质审批,有以下严格要求:
质量标准:
系统适用性要求:系统适用性溶液色谱图中,酮康唑峰的保留时间约为 6 分钟,酮康唑峰与盐酸洛哌丁胺峰的分离度应大于 15。
杂质限度: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有杂质峰,各杂质峰面积的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 %),小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 倍的峰忽略不计。
干燥失重:取本品,在 105℃减压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 %(通则 0831)。
炽灼残渣:取本品 ,依法检查(通则 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 %。
重金属: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 0821 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说明书修订:所有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复方酮康唑软膏、酮康他索乳膏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规定时间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部分具备酮康唑生产资质的企业
以下为部分曾具备酮康唑生产资质的企业:
永信药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酮康唑片,国药准字 H20058170)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酮康唑片,国药准字 H20094093)
上海金山制药有限公司(酮康唑胶囊,国药准字 H20003678)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酮康唑胶囊,国药准字 H19983113)
武汉中联集团四药药业有限公司(酮康唑胶囊,国药准字 H19993303)
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酮康唑胶囊,国药准字 H10900055)
湖北纽兰药业有限公司(酮康唑胶囊,国药准字 H20064565)
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酮康唑生产资质的方法
由于酮康唑口服制剂已停止生产,目前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酮康唑生产资质的意义不大。但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判断:
查看企业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合法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药品的批准文号。
咨询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企业的生产资质情况。
核实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上会明确标注企业被许可生产的药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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