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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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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保健品生产许可证号套用案例在保健品市场中,存在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套用生产许可证号的情况。例如在中的乙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
在保健品市场中,存在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套用生产许可证号的情况。例如在中的乙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保健食品案,标签标注的保健食品备案号为食健备G2017**000179,生产企业标称为乙公司。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保健食品,但公司未能提供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这表明存在企业虚假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相关的信息,可能涉及套用其他合法企业的许可证号来伪装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为合法产品。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保健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极大威胁。
套用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方式可能多样。有些可能是完全假冒一个合法企业的所有信息,包括生产许可证号;还有些可能是部分篡改真实信息,将其他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与自己的部分虚假信息混合,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是经过合法生产许可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套用保健品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是较为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是处罚此类行为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存在套用许可证号等类似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另外,在广告宣传方面,如果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并且可能涉及套用许可证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也会受到处罚。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打击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如套用生产许可证号来获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或个人,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保健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企业层面的防范措施
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对于生产许可证号等重要资质信息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晓范围,防止内部人员泄露信息导致被套用。例如,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涉及生产许可证号等核心机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加密存储和管理。
企业要定期检查市场上是否存在套用自己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可以通过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委托专业的市场调查机构或者利用网络大数据监测工具,及时发现疑似套用自己许可证号的假冒产品。一旦发现,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
企业在与合作伙伴,如经销商、外包生产商等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关于生产许可证号保护的条款。禁止合作伙伴将自己的生产许可证号用于未经授权的产品或行为,同时要对合作伙伴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约定。
二、消费者层面的防范措施
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在购买保健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消费提示》,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也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等。例如,如果一款保健品声称具有多种保健功能,但包装上却没有明确的生产许可证号等必要信息,就不应购买。
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要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特别要注意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是通过网络、会议、电视、直销和电话等方式购买产品,也应先行确认资质信息。比如,一些老年人容易被免费讲座、赠送小礼品等手段吸引而购买保健品,这些场所销售的保健品往往存在较大风险,应尽量避免在这类非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
在法律法规方面,多个法规对保健品生产许可证号的管理有着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对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有着系统的规定。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这一过程严格规范了企业对自身产品的申报和信息管理,如果套用生产许可证号,就完全违背了这一管理办法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保健品注册与备案秩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而制定。这些规定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来获取生产许可证号,而套用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些审查细则,是对整个保健品生产许可制度的破坏。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内容。这就要求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号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并接受现场核查。如果套用许可证号,必然是在申请材料或对自身生产资质的标识上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了该通则的规定。
一、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共性发现
线索获取方面。在已查处的套用保健品生产许可证号案件中,很多线索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例如在中的案例,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裴某某无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品店,进而可能涉及到生产许可证号等其他违规行为的查处。还有部分线索来自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当消费者购买到疑似套用生产许可证号的保健品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从而启动查处程序。
调查取证的难点。在调查过程中,确定是否套用生产许可证号往往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核实。一方面要核实生产企业的真实身份,这可能涉及到与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比对,查看企业是否真的拥有生产该类保健品的资质;另一方面要对产品的、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进行调查。例如,如果一个假冒产品套用了生产许可证号,要追溯其生产源头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这些非法生产者往往会采取隐蔽的生产方式,如地下黑窝点生产等,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挑战。
处罚结果与影响。一旦查实套用保健品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对涉事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这些处罚结果不仅对违规者起到了惩戒作用,也对整个保健品市场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不同案件的特点
有些套用生产许可证号的案件可能是个体小商贩的行为,他们可能为了获取短期的经济利益,利用一些消费者对保健品认知不足的情况,套用许可证号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这类案件的特点是销售范围相对较小,但可能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在一些社区、农村等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更容易发生。
而另一些案件可能涉及到有组织的团伙作案。他们往往有较为复杂的生产、销售网络,套用生产许可证号来生产和销售大量的假冒保健品,涉及的金额较大,影响范围更广。例如,一些跨地区的保健品传销案件,可能在传销过程中就存在套用生产许可证号的情况,这种案件的查处往往需要多个地区的监管部门联合行动才能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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