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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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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沈阳消防资质办理咨询客服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办理地点: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
沈阳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
办理地点: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260 号)D 区 10 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 11:30,下午 13:00 -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实行预约服务,预约电话:024 - 83988503
补充信息
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建设管理部门报建。
提交相关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营业执照、人员证明、固定工作场所证明等。
补充信息
新成立的企业,需要先处理二级沈阳消防施工资质,可承当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沈阳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在日后的运营中,近 5 年承当过 2 项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沈阳消防设施工程后,就能够申请升级一级沈阳消防施工资质。
根据改革后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消防资质仍将保留,并划分为甲级与乙级资质,取得资质的企业可承接不同类型的消防工程。企业新办资质,一般从乙级开始申请,成功后可承揽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消防设施工程。
过去企业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需要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如今消防资质转交住建部门负责审批。企业在办理消防资质前,要提前咨询主管部门,明确审批部门。
以办理消防乙级资质来说,企业净资产应在 600 万元以上。
机电工程专业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补充信息
住建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合格、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等内容进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不再进行技术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119 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除提供正常申报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办理消防施工资质需要准备的材料极其繁琐,新办、升级、增项、延续资质需要的手续都不相同,因此在这之前可以先登录当地建设厅网站进行了解,或者直接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消防施工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比如企业法人、企业名称等有变化,那么应当及时进行资质变更,按照变更要求提供材料。申报的材料要保证字迹清晰可辨,所有资料要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包括申请表和其他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有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申请材料应该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而且要有目录及其编码。在提供各类复印件的同时,原件也要一并审核。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和业绩证明。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及申请资质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及申请资质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和申请资质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 1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
信用问题:要注意消防建筑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完整,验资报告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工厂租房是否一致,设备问题,如设备发票遗失或虚假等。
业绩问题:工程业绩材料是否完整,例如,没有提供专项合同条款。工程业绩虚假问题,如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常规,且结算材料相似;企业业绩是否满足要求。例如,该项目能否被识别为单项施工项目,并且有没有超资质范围参与施工等情况。
资质人员问题:人员证书是否存在问题。例如,职称证书是否符合常规。社保问题,未提供社保证明或者文件存在造假的嫌疑。证件缺失,例如没有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证明等。
补充信息
沈阳消防设施工程资质的办理流程是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和领取证书这三个步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之前需要先在沈阳有一定合法经营的建筑企业。
、备案和抽查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了相关政策。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以及消防设施检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意见或者报告,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补充信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 号)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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