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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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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地灾甲级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已具有与所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相应的乙级资质两年以上。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的流程如下:
实行在线申请,申请单位登录自然资源部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报盘数据,报盘软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地质灾害软件板块)下载。不再接收纸质材料。
办理甲级资质延续申请的单位要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延续申请。新设、变更、注销可随时提交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新立和延续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新立或延续资质的申请书。其中,申请新立资质的,应提供已满两年的相应类型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证书;申请延续资质的,应附上相应类型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证书扫描件。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承担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如有外聘技术人员,应附上外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合同书。
变更材料
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书。
资质单位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资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单位人员变化说明。
原资质证书。
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书。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资质证书。
补证材料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书及遗失说明。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注销材料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新立和延续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新立或延续资质的申请书。其中,申请新立资质的,应提供已满两年的相应类型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证书;申请延续资质的,应附上相应类型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证书扫描件。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营业执照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承担过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验收报告。
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如有外聘技术人员,应附上外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合同书。
变更材料
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书。
资质单位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资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补证材料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书及遗失说明。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注销材料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的审批标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进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进行了规定。
压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将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将资质类别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3项资质。
下放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取消了部分申请材料,取消了每年批次申请办理的规定,减少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
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补充信息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过渡措施: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将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审批工作,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优化升级相关信息系统,确保与《办法》有序衔接过渡。自然资源部将采取网 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引导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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