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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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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业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农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农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审查组由 3 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熟悉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和政策。
- 具有农药、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农药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或农药管理,有 5 年以上从事农药研究、生产、检验或管理工作经历。
-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
农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申请农业生产许可证需要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首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扩大农药生产许可范围或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省级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如下:
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的,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是按照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还是按已有农药生产企业申请?
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可以生产、经营相应的农药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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