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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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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农业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基本设施方面: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具有...
申请农业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基本设施方面: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方面:
应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以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加工设备方面: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对于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还应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还应具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以及满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农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者按照相关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关于农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以下规定: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其原有种子生产、
农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本办法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的条件、程序和责任,适用于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与农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其中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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