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
水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对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一种许可制度。以干制水产品为例,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等 。
其生产有着严格的流程和要求。在基本生产流程方面,不同的干制水产品有不同流程,如干海参、虾米等是原料预处理→干燥→包装;烤鱼片、调味鱼干等是原料预处理→漂洗→调味→干燥→烘烤→成型→包装等。关键控制环节也因产品而异,像干海参等的原料预处理、干燥环节,烤鱼片等的制虾汁、烘干环节都很关键 。
在生产资源上,生产场所需要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必备的生产设备也有明确规定,不同产品所需设备不同,如干海参等需要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烤鱼片等需要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等 。
产品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如GB2762 - 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0144 - 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等,原辅材料要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加工过程中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时,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同时,企业还需要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如分析天平、天平、干燥箱等,并且要按照规定进行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等 。
二、未取得水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措施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对于渔业相关的违法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暂扣或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等 。如果未取得水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果是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此规定处罚 。
对于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分装销售食品(包括水产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罚。一般来说,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等处罚措施,具体罚款数额等会依据实际情况判定,如可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即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执行 。
三、如何办理水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明确申请范围
例如干制水产品是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属于发证范围,像干海参、烤鱼片等产品都在范围内 。
(二)准备生产资源
生产场所方面
- 要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例如,如果生产的是对保鲜要求高的新鲜虾类加工品,就需要合适的冷库来储存原料虾,防止变质 。
生产设备方面
- 不同类型的水产品生产需要不同的设备。如生产干海参、虾米等需要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生产烤鱼片、调味鱼干等需要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等。如果是虾片生产则需要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等一系列设备。对于分装企业,具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
(三)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 水产品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GB2762 - 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0144 - 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 - 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等,还有像SC/T3206 - 2000《干海参(刺参)》等行业标准也需要遵守 。
原辅材料要求
- 所选用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水产品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如盐、糖、味素等调味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
(四)准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 企业需要具备分析天平、天平、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生物显微镜等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
(五)按照抽样方法配合抽样检验
-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的主导产品(生、熟各1种)进行发证检验。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其中干海参为50个最小包装)。干海参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烤鱼片、调味鱼干等抽样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企业要积极配合抽样人员的工作,确保抽样过程顺利进行 。
四、水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一)生产场所条件
整体布局合理
- 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布局要符合生产流程要求。从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入,到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再到成品入库,各个环节的场所要相互衔接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例如,原料处理车间与成品包装车间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避免原料中的杂质、微生物等污染成品 。
满足不同生产需求的场所设置
- 除了基本的生产车间外,还需要根据原料特性设置相应的库房。如对于新鲜的水产品原料,需要设置原料冷库,保证原料的新鲜度;对于加工到一半的半成品,如果有特殊的储存要求,也要设置半成品冷库。同时,成品库房要具备合适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控制等,以保证成品的质量在储存期间不受影响 。
(二)生产设备条件
设备的适配性
- 企业所配备的生产设备要与所生产的水产品种类和生产工艺相适配。例如,如果生产的是干制水产品中的干海参,就需要有专门处理海参原料的设备,如清洗、去内脏等设备;干燥设备要能够满足海参干燥的要求,保证干燥后的海参质量符合标准。如果是生产虾类制品,如虾片,就需要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等一系列专门针对虾片生产工艺的设备 。
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 生产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设备要能够稳定运行,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例如,干燥设备的温度控制要准确,避免因为温度过高或过低导致水产品干燥不均匀或者营养成分流失等问题;包装设备要能够准确地进行计量包装,保证产品的净含量符合规定 。
(三)产品质量标准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水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污染物限量方面,要符合GB2762 - 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例如对铅、汞、砷等重金属的含量有严格限制;对于动物性水产干制品,要符合GB10144 - 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包括感官、理化指标等方面的要求。不同种类的水产品还有各自的行业标准,如干海参要符合SC/T3206 - 2000《干海参(刺参)》标准,从海参的规格、品质等方面进行规范 。
满足原辅材料质量要求
- 水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质量至关重要。原料鱼、虾、贝类等要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这是保证水产品质量的基础。辅料如盐、糖、味素等调味料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如果使用的原辅料是需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以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可控性 。
(四)检验设备和能力条件
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
- 企业要具备分析天平、天平、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生物显微镜等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这些设备是对水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基础工具。例如,分析天平可以精确测量产品中的微量成分;微生物培养箱用于检测水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以确保产品的微生物安全性 。
具备检验能力
- 企业不仅要有检验设备,还要有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人员。这些人员要能够熟练操作检验设备,准确解读检验结果,并根据结果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检验制度,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频率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
五、没有水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熟食水产品索赔案
案例详情
- 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消费者购买了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麻辣海兔、麻辣鲍鱼”,发现生产厂家盐城某水产品食品有限公司无生产熟食许可证。消费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
法院判决及依据
法院认为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无生产熟食许可证,所以涉案食品是无生产许可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消费者无证据证明其食用涉案食品受到损害,且消费者曾多次起诉,系职业打假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驳回消费者其他诉求 。
这个案例说明,没有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水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消费者索赔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要证明受到损害等。同时也反映出企业无证生产面临着法律风险,即使产品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需要承担退货等责任。
(二)案例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包括水产品)被罚案
案例详情
- 有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其中可能涉及水产品),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规定 。
处罚依据及启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一案例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水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这有助于维护水产品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