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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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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昆明盘龙区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昆明盘龙区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准备材料:在办理卫生许可证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
昆明盘龙区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材料:在办理卫生许可证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申请表:在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提供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卫生管理制度:提供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等。 另外,还需提交《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食品安全设施清单》。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包括盘龙区卫生健康局。
现场审查: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包括对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
领取许可证:如申请顺利通过审核和现场审查,相关部门将颁发卫生许可证。请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领取许可证。
办理昆明盘龙区卫生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表:在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昆明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卫生管理制度: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等。 另外,还需提交《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食品安全设施清单》。
昆明盘龙区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地点为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包括盘龙区卫生健康局。具体地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拨打当地的政务服务热线咨询办理地点。
一般来说,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是免费的,不需要任何费用。有些省份可能要求通过第三方进行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和公用物品的检测,这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工本费。
办理昆明盘龙区卫生许可证的时间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作出当场受理或在5日内作出“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共场所卫生审查意见。
各公共场所单位均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补充信息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适用的公共场所包括住宿与餐饮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游泳场所、文化交流场所、购物交易场所、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等8类。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提出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公共场所在年度复核、换证时应当提供原设计图纸及卫生学专篇报告,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整改意见。
新、改、扩建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年度复核、换证时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学检测报告。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进行年度复核和换发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未作设计卫生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业务能力考核制度,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指定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在国境口岸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省卫生厅设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专家库。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工作由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3名以上专家(单数)组成考核组负责完成。
申请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提交相关材料。考核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卫生厅颁发认证证书,每三年复核一次。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服务项目范围内,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变更技术服务项目的,应向省卫生厅重新申报考核。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相关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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