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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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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进口饲料资质办理的流程进口饲料资质的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流程: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准备书面材料,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
进口饲料资质的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流程:
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证
准备书面材料,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生产地批准生产和使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向农业部递交书面材料。
农业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约为1个月。
材料审核通过后,递交产品进行产品的复核检测,检测时间约为2个月。
产品复核检测通过。
农业部公示发证,时间约为1个月。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办理时长约为4-6个月左右(以递交材料后开始计算)。
国家准入查询
办理饲料检验许可证和进口商备案
查询产品准入情况,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饲料属动植物部分请进入“动植物检疫司”子站查询。
进口企业资质备案,确定可以进口后,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需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备案。企业账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平台,通过“”栏目选择对应地区以后,在“企业资质”栏目中选择“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选项申请备案。
填写申请信息,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对于Ⅰ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进境生物材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进口饲料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进口饲料资质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向中国出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在办理进口饲料资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签约方一致;“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用途、指定监管场地/查验场、目的地、运输路线等信息应与报关单、检疫证书、贸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
海关总署已与部分国家相关产品检疫证书样本达成一致,此类产品进口时随附检疫证书的证书格式、备案签字官、
不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的进口饲料产品可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从而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 10648-2013)。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进口饲料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以下是一些成功办理进口饲料资质的案例分析:
某企业在办理进口饲料资质时,严格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详细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并顺利通过了农业部的审核,成功获得进口登记证。
另一家企业在办理过程中,提前对产品的准入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同时积极与海关沟通,及时解决了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终成功完成了进口饲料资质的办理。
不同国家进口饲料资质办理存在以下差异:
监管部门不同:GACC海关总署输华准入的监管部门是中国海关总署,而MARA农业部进口登记证的监管部门是农业部。
申请流程不同:GACC饲料主管部门协助资料递交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大使馆推荐材料至中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发布调查问卷给申请国饲料主管部门,饲料主管部门问卷答复给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收到资料后对全部资料进行核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公布名单,不合格通知申请企业饲料部门,部门通知企业不予登记原因。而MARA农业部进口登记证的申请流程则有所不同。
申请周期不同:GACC海关总署输华准入和MARA农业部进口登记证的申请周期也存在差异。
申请资料不同:两者所需的申请资料也各不相同。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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