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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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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8 类危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其中,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其中,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此外,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企业需了解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准备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等。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等文件、资料。
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对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补充信息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危险化学品有四种类型,分别是一般类、非药品类易制毒,非药品类易制爆,以及剧毒。企业获得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能够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与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获得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只能经营、销售除开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而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和易制爆产品经验的企业,除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办理区及市级的相应备案手续方可合规经营过。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经营许可证的吊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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