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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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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北京企业资质延续的流程企业资质延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
企业资质延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对于北京市核发的资质:即日起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建筑业企业选择076板块,监理企业选择070板块),在线提交申请延续事项。延续流程为全电子化申报,企业无需到现场递交任何纸质材料。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将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附件1)所列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企业在延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见“延续咨询电话汇总”(附件2)。之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整个流程都要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北京企业资质延续的条件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对于北京市核发的资质: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否则可能不予受理
北京企业资质延续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需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具体材料清单公布。企业在准备材料时,应确保涵盖企业注册人员等相关信息,以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建议企业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北京企业资质延续办理的时间限制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即日起可申请;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的,不予受理。
对于北京市核发的资质:即日起可申请;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的,不予受理。
企业应密切关注时间节点,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北京企业资质延续的注意事项包括:
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申请可能不予受理。
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在延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见“延续咨询电话汇总”。
依据相关规定,将停止受理特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
之前通知与最新通知不一致的,以最新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应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资质延续的顺利进行
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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