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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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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办学许可证新规定一、总体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 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并在办学场地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上亮证亮照办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减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重庆市教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
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 市教委等六部门印发了《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将于 3 月 1 日施行。该指南明确了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收费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在职教师;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及其在职教师,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培训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面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 5000 元;培训机构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等。
登记事项变更 培训机构的合并、分立、举办者、名称、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培训对象等办学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换发办学许可证,并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补充信息
自 2014 年 7 月 8 日以来,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办学许可证,补领时间最长不超过 2022 年 9 月 1 日。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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