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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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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娱加娱乐视听节目许可证是什么娱加娱乐视听节目许可证,全称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这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用于规范在互...
娱加娱乐视听节目许可证,全称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这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用于规范在互联网上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许可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 56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获取娱加娱乐视听节目许可证需要对照拟变更业务类别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ICP 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
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单位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纸质材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日起 20 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收到申请回执初审意见后,在 4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不批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其中专家审核要 20 日);批准申请的,将颁发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公示。
申请娱加娱乐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 20 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特别说明: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 1000 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 2000 万元以上。
娱加娱乐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如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施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发布机构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本指南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事项审查类型为先审后批。审批依据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 56 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6 号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 20 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制作和播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中含有相关资质的网站,才能首发或转载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
《通知》对广播电视社会类新闻、娱乐类新闻的制作播出机构资质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广播电视社会类新闻不得实行制播分离,社会制作机构不得制作社会类新闻,即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社会类新闻只能由电台电视台制作。总局相关规定要求,严禁电台电视台对具有较强政治性、政策性或可能对公共政策、社会舆论产生较大影响的节目栏目实施制播分离。二是要求广播电视娱乐类新闻实施制播分离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按照总局相关规定,电台电视台对制播分离的娱乐类新闻要牢牢把握节目的策划权、编排权、审查权和播出权,严把导向关、内容关、播出关。三是强化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播、吊销节目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
补充信息
相关法规与政策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28 号),自 199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6 号令”),自 2016 年 6 月起施行。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 年 11 月 29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从市场准入、新技术安全、内容合规等角度再度明确了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要求。
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明确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的制度,并详细列举了内容审核的标准。
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先后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形成了一套规范网络音视频节目管理的行业规范。
不属于网络视听节目管辖范畴的业务形态
音视频通信。视频聊天、语音通信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
监视画面。为监控道路交通、防范安全风险等需要,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实时监视器画面。
录音录像制品网上分销。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商户下采购光盘、磁带等录音录像制品的订单,商户将相关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物流公司送到消费者家中,消费者使用光盘播放机、录像机等自有终端设备播放所购买的光盘、磁带等音像制品。
广告宣传。在互联网站上登载、播放产品介绍、服务推介、企业形象宣传等视听内容。
辅助性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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