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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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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吉林二级资质标准概述一、资质许可权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7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申请通信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暂未明确提及。但申请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企业净资产应达到 600 万元(以企业注册资金为准),通信工程类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15 人,中级技术工人 30 人(应包含通信类中级技术工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 号)要求执行。
省厅及长春市建委、延边州住建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资质到期的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内容进行核查。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二级资质的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
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换证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换领相应专业有效期 1 年的二级资质证书。2024 年 7 月 1 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领的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
申请资质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相应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换证。
核查范围
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相关单项资质。
核查标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
其他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核查方式
省内建筑业企业单项资质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 3 个月内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省监管平台”取消标注。企业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降级或撤销处理,并予以公告。
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在“省监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单项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对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直至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注册建造师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后取消标注。
核查结果运用
在“省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省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省监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状态,选用资质状态正常的企业。
各地住建部门应将“资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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