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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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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西藏自治区三级建筑总承包资质的申请条件三级建筑总承包资质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
三级建筑总承包资质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办理流程通常如下:
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公示: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核查:公告后 12 个月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审批要求主要包括:
审批原则: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审批阶段划分: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维护注意事项如下: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 15 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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