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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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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植物营养液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植物营养液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自身产品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确定产品需...
植物营养液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自身产品是否符合办理要求。
确定产品需要办理的登记类型,是临时登记还是正式登记。临时登记通常是在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正式登记则是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
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向农业农村部提交申请,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对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和示范试验的产品,应按照规定选择相应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经过审批,符合要求的将获得植物营养液生产许可证。
申请植物营养液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但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植物营养液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通常包括:
肥料生产者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厂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贮存条件、镁含量、pH、水不溶物、和本标准编号。
以整批产品的包装箱(桶)数作为总体的物料单元数,按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产品从选取的包装瓶中,用两端开口采样器全液位采样:每批产品的采样总量不得少于 1000mL,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将样品 1000 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贮存条件、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查用。
植物营养液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时间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
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部分肥料产品的登记政策有所调整,例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
与植物营养液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 6 月 23 日农业部令第 32 号公布,2004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令第 38 号、2017 年 11 月 30 日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8 号、2022 年 1 月 7 日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1 号修订),该办法为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而制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部分肥料产品的备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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