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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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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配方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配方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者须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申请前,生产者需要在中...
配方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者须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申请前,生产者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但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时,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配方肥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配方肥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该办法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是一些成功获取配方肥生产许可证的案例:
配方肥生产许可证,即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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