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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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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申报建筑甲级资质的条件企业资格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资产
净资产不少于 6000 万元人民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122 号)规定,“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技术条件包括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以及管理水平三个维度。
资历和信誉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净资产不少于 6000 万元人民币。
技术条件
具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团队,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
技术装备
拥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先进技术装备。
管理水平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等。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全部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录全国入四库一平台,且业企业业绩必须为 A 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再受理资质审批申请。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 2023 年 12 月 29 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7 号),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拥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资本、净资产。
具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15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17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 226 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 号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全部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录全国入四库一平台,且业企业业绩必须为 A 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再受理资质审批申请。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 2023 年 12 月 29 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全国平台核查。申报的企业业绩需要在全国平台中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内容,申报的个人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等内容。企业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业绩,在全国平台中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数据等级必须为 A 级。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 3 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企业申报资质承诺的企业业绩进行现场核查。
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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