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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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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惠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根据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资料,惠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的...
根据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资料,惠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企业法人资格与业务范畴:申请企业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从事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其中,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机械清扫能力要求:企业的机械清扫能力需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这些车辆应具备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工具要求:垃圾收集应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备分类收集功能。垃圾清运设备车辆需为封闭式自卸功能,具备防臭、防地漏、防空气污染等功能,并配备自动拍摄的监控设备。
管理制度要求:申请企业应有成熟的垃圾清运收集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证件要求: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场所要求: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申请:申请人需备齐资料后,向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申请。
受理:
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登记。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在此过程中会审查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决定: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若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若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可通过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电子化)。
告知承诺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电子化)。
相关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电子化)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电子化)。
变更内容说明:若涉及变更,需要提供变更内容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电子化)。
服务合同: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化)。
根据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信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预计办理总用时1个工作日,但这其中总时限说明需进行书面核查及实地核查,特殊程序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过具体的审批时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特殊情况(如需要补充材料、实地核查中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是惠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相关的重要政策法规: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管理原则: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各部门职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对企业的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同时,对企业的经营条件、义务以及禁止行为等都有明确规定,如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前面提到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机械清扫能力等要求;企业的义务包括按照作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清扫、收运,将垃圾运到指定场所,对收集设施保洁复位等;禁止行为包括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擅自停业、歇业,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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