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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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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化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化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涉及多个部门,不同类型肥料管理部门有所不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负责全...
化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涉及多个部门,不同类型肥料管理部门有所不同。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例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生产,肥料生产者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对于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审查工作。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参与其中,如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需要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信息、生产设施和设备情况、质量控制系统和监测设施等内容。材料要尽可能详细和全面,涵盖企业运营的多个方面,例如生产设备的具体参数、质量控制的流程与标准等。
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这些资料对于评估肥料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性至关重要,是审核过程中的关键依据。
受理申请
实地核查(部分情况)
审核与发证
企业基本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营业执照,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凭证,并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覆盖申报产品。如果营业执照住所(即生产地址)无门牌号、地址不详的,企业应提交厂区地理位置示意图,以便明确生产地址的位置信息。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要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这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从而评估企业生产过程的科学性和可控性。
人员与技术要求
生产设施与原材料要求
要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这些设施和设备应满足生产化肥的要求,并且能够保证生产过程的稳定和高效。例如,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精度等要符合化肥生产的工艺要求。
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并且要与合法的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稳定供应。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化肥产品的质量,所以选择合格的原材料是生产合格化肥的基础。
质量控制要求
企业应具备质量控制系统和质量监测设施。质量控制系统涵盖生产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工艺参数的设定和控制、生产过程的记录和追溯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化肥产品的质量稳定。质量监测设施则可以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这体现了对化肥生产企业环保方面的要求,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此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都应当遵守该办法。它明确了肥料的定义,即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并且,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该条例是化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它规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一系列流程和要求。在化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该条例中关于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例如,企业要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查和监督等。
在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方面,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化肥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细则会依据这些政策进行调整,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等。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与续期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例如,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这一规定给予企业足够的时间准备续期申请材料,同时也保证了产品持续生产销售的合法性和监管的连贯性。
如果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一旦登记被撤销,企业就不能再合法生产和销售该肥料产品,必须重新按照初次登记的流程进行申请才能再次生产销售。这一规定促使企业及时关注登记证的有效期,积极履行续期手续,保证产品的持续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续期(参考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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