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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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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规定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国务院于 2024 年 5 月 3 日作出决定,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 6 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 14 类 27 个品种,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同时,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冷轧带肋钢筋等 6 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明确过渡期,确保于 2024 年 9 月底前开始实施。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了以下部分行业的生产许可证管理:
内燃机
汽车制动液等 13 类工业产品
耳机
还将 4 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 14 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 4 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国务院《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轴承钢材、防伪技术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国务院于 2024 年 5 月 6 日正式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2024 年 6 月 25 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决定》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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