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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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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西土地评估资质转让的基本要求土地评估资质转让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山西省,近年来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组...
土地评估资质转让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山西省,近年来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部分土地评估机构在机构备案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在执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自然资源部有关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还需符合山西省实施的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和办法,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相关材料等。
已建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分割转让的,应当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分割转让手续,且转让后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同时申请人应在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对土地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做出了规定。
各机构在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时,应按照《资产评估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自然资源部有关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土地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
转让方需要对其所拥有的土地评估资质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估,确定转让的可行性和价值。受让方也需要对市场和行业进行深入了解,评估自身是否具备承接资质的能力和条件。
例如在最高院的公告案例“(2004)民一终字第46号”,最高院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投资,属于相关限制情况。
还有如北京市房山区某工程公司在建工程投资额25%认定案例,A公司于2012年7月以挂牌方式取得一宗工业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地价款为900万元,其中政府土地收益 万元,前期开发成本补偿费为 万元。相关项目于2015年12月取得施工许可并开工建设。2016年,因公司自身原因,拟中止建设并转让土地及在建工程。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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