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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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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食盐生产相关规定食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生产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在中国,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这一管理模式旨在保障食盐科学加...
食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生产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在中国,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这一管理模式旨在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生产记录与标识要求
生产工艺限制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对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并公布。该目录涵盖了众多食品类别,如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多种食品类别。
不同的食品类别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按照各自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申请,包括满足相应的生产条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等。例如,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除了一般的要求外,还需要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许可管理的目的与意义
食盐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范围内。
政策依据
申请类别与要求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调味品”类别提出,类别编号为“0306”,名称为“食盐”。品种明细为: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并根据加碘情况在品种明细名称后注明“加碘”或“未加碘”;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这表明食盐作为食品的一种,在生产环节需要遵循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以确保其质量安全符合食品安全的整体要求。
申请资格与前期准备
只有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可以申请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是企业合法从事食盐生产的基本前提,确保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身份。
企业要明确自己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为“调味品 - 食盐”,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材料准备
需要准备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及设施清单、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材料。
如果是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需要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但食盐生产目前无此特殊要求。
申请方式与受理
可以选择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如果选择现场申请,申请者应该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如果选择网上申请,申请人仍要到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只是增加了预受理的环节,目的是加快审查进度)。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若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会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企业要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会生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
现场核查与审批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审查,严格生产条件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中已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可简化许可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经过现场核查后,进入审批决定环节,如果核查不过则按意见进行整改,最终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由于各地政务事项改革进度不一,现场核查时间及行政审批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如有疑问可以登录当地的政务服务网留言咨询,或直接拨打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询问。
专营管理与部门职责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这种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明确了盐业主管部门在食盐专营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确保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管。
监督检查措施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例如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等。不过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时,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食盐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例如,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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