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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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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资质新办的基本要求建筑企业资质新办需要满足多方面的要求,包括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装...
建筑企业资质新办需要满足多方面的要求,包括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装备等方面。
企业资产方面,不同类型和等级的资质对企业净资产有明确要求。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例如,申请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还需考核厂房,要求达到 15000 平方米。厂房可以企业自有,也可以租赁。
技术负责人方面,是从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之后在施工企业的工作年限满足 8 年/10 年工作要求。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相应专业的职称级别要求。同时,技术负责人还需满足三级标准要求的个人业绩。
注册人员方面,三级标准里没有说明是几级注册建造师的,用一级或二级均可。一级注册建造师是全国通用的,登记系统也是全国统一的,因此转注册直接在全国系统里操作就可以。二级建造师登记系统在各个省厅,部分地区可以跨省注册,是否允许请咨询省的建设厅注册中心。跨省注册相对注册时间较长。
中级职称人员方面,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
技术工人方面,技术工人的级别要求中级工及以上,整个技工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可以用,初级工不能用。技术工人专业,未做明确要求的,任意专业技术工人均可;若限定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专业范围内,不要求所有专业都包含,一个专业或一个专业以上均可;如果是要求专业齐全,则每个专业只要包含一人。技工证需要能网查, gov 的网站。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技术装备方面,《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建筑企业资质新办的流程和条件如下:
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 )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公示: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核查:公告后 12 个月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特定类型的资质在人员、资产等方面有更严格的标准,或者在审批流程、审核重点上有所差异。具体的特殊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建筑企业资质新办所需材料通常包括: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 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建筑企业资质新办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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