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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8: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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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食品许可证的法律风险借用食品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借用食品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是对特定经营主体在食品安全管理、经营条件等方面符合要求的认可。如果借用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如销售变质食品、食品添加剂超标等情况,出借许可证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借用者因食品卫生不达标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出借许可证者可能要与借用者一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面临行政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现借用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例如,在14中提到的上海欧*豆类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就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除了警告,还被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损害商业信誉和形象:对于出借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来说,这种行为一旦被曝光,会严重损害其在市场中的商业信誉和形象。消费者会对其诚信度产生怀疑,合作伙伴也可能会重新评估与该经营者的合作关系,从而导致商业机会的丧失和市场份额的下降。
扰乱市场秩序:借用食品许可证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合法经营者通过投入资源满足许可要求,而借用者却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市场,逃避了应有的监管和审查。这可能导致市场上出现不公平竞争,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合法获取食品许可证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明确许可范围和必要性
满足申请条件
主体资格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场所和设备设施要求: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同时要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等。
人员和制度要求:需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并且要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涵盖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
按流程申请
提出申请: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和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等类别)分类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材料。如果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还需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部分材料可能无需提供。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受理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处理。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除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情况外,可能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他们会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决定发证: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案例一:在14中提到的上海欧*豆类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案例。同时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借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认真配合调查等情况,最终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案例二:17提到广东省对于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与原则:处罚依据主要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原则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借用行为的情节轻重、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经营者的认错态度等因素。例如在上海欧*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因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等因素,在处罚时会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如果借用行为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如多人食物中毒甚至死亡等情况,处罚将会更为严厉,可能涉及吊销许可证、高额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新经营者急于进入市场:一些新进入食品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尽快开展业务,可能会寻求借用他人的许可证。例如一些小型的餐饮店铺,在筹备过程中没有合理安排时间办理许可证,又想尽快开业盈利,就可能借用其他有证店铺的许可证。
逃避监管和审查要求:某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营条件的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部门的审查,选择借用符合要求的许可证。比如一些食品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差、设备设施简陋,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许可证,就试图借用他人许可证来维持经营。
经营主体变更未重新申请:当企业发生转让、承包等经营主体变更情况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许可证,而是继续使用原许可证,这实际上也属于一种变相的借用行为。例如,一家餐馆被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但新经营者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仍使用原经营者的许可证继续营业。
加强监管力度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经营场所的检查。定期检查可以按照一定的周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查看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与实际经营主体是否一致等。不定期抽查则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重点检查那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区域或者有举报线索的经营单位。例如,对于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店铺、城乡结合部的小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查频率。
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通过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将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移动设备在检查现场即时查询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便于公众查询监督。例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如果对商家的许可证存在疑虑,
提高公众意识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针对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于消费者,要宣传购买合法合规食品的重要性,告知他们如何识别有证经营的商家,以及食用无证经营食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如食品安全隐患、维权困难等。可以通过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对于食品经营者,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培训,让他们清楚认识到出借和借用许可证的严重后果,提高其依法经营的意识。例如,组织食品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培训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等。
鼓励公众举报: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对发现的食品许可证借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举报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如现金奖励或者消费券等。同时,要保护举报人的隐私,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例如,一些地方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举报热线,24小时接受公众举报,并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严格许可证核发与变更管理
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在核发食品许可证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设备设施布局、人员资质等方面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例如,对于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要实地查看其厨房的卫生条件、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而不仅仅依赖于书面材料。
加强对变更情况的监控:当食品经营单位发生经营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等情况时,要及时要求经营者重新申请或者变更许可证。在变更过程中,同样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变更后的经营活动仍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例如,一家超市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了生鲜食品销售,就需要重新审查其冷藏设备、卫生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后才能批准变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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