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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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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民航公司资质的种类民航公司的资质种类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资质:具备国际航线运输资质,拥有大型机队和全球...
民航公司的资质种类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资质:具备国际航线运输资质,拥有大型机队和全球路网,属于行业领导者。
中型航空公司资质:具备国内和国际航线运输资质,拥有一定规模的机队和较广泛的航线网络。
小型航空公司资质:只具备国内航线运输资质,机队规模相对较小。
通用航空企业资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资质,涵盖甲类、乙类、丙类、丁类等不同经营项目的许可。
甲类通用航空包括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等。
乙类包括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等。
丙类涵盖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等。
丁类如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等。
民航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和民航专业工程设计资质,各自又细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等不同等级。
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包括甲级、乙级、丙级,对企业的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方面有明确要求。
民航专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同样包括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对企业的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也有详细规定。
中国对于民航公司的资质要求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方面
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通用航空企业方面
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国际民航公司资质标准通常由国际航协(IATA)等权威组织制定和管理。获得IATA资质意味着航空公司符合国际航协设定的各项要求,具备在国际航空市场上运营的资格和能力。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方面
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具备符合规定的航班计划。
近2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方面
申请人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方面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资质民航行业资质审查方面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面
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方面
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方面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同上,民航局或管理局对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运输机场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方面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监督机构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备案情况。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监督机构将通知建设单位做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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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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