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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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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子智能资质办理标准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住房城乡...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资质许可机关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至少保存 5 年。
《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 4-1。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 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 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 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 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 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 5。
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 1 个正本和 1 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资质证书的延续: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共享至相关部门。
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质需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可能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6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 2 项。
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 3 项。
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3 项。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4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且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承包范围: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二级资质承包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自 2015 年 1 月 3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来,电子智能资质办理标准可能会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有所调整和更新。尚未有明确的关于电子智能资质办理标准的重大更新信息。具体的更新情况还需关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的最新通知和规定。
2022 年随着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中表示,电子智能化资质将与建筑机电安装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三个专包资质将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申请人需先登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办事大厅”在“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业务信息,将所需上报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按企业资质管理权属关系进行申报;该业务在系统上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自动受理,企业自行在系统打印受理通知单。
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法人身份证。
公司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企业主要人员社会社保材料;社保材料需提供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并附申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近年来对建筑行业影响最大的要数资质改革政策,虽然目前尚未正式落地,但是预计在明年将会揭晓,改革后的资质标准将会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资质以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资质合并为新的建筑机电工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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