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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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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大型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申请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不同类型的大型设备,其申请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例如,对于锅炉制造,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不同类型的锅炉,其申请条件在压力等级等方面会有具体要求。对于压力容器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不同类型的压力容器,在设计压力、容积等方面也有特定的条件限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质量手册。
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生产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
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
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
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或要求进行整改的。
有逃避制造监督检验或安装监督检验行为的。
本许可周期许可范围内的生产业绩不满足许可规定数量的。
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不同类型的大型设备生产许可证在许可机关、申请条件、例如:
锅炉制造许可:许可证书需要标注限制具体产品范围的,产品范围应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规定的项目限制范围。其中,锅炉部件不应超出《目录》中规定的锅筒、集箱等部件的范围。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具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或者同时具备分析设计(SAD)的许可条件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可以按制造增项提出申请或者与制造许可一并提出申请。现场评审时,每名规则设计或分析设计的审批人员均应准备至少1套相应的设计文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通过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原制造许可证不再有效。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新许可要求通过鉴定评审后取得新许可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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