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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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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东莞劳务派遣许可证转让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许可证的转让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
劳务派遣许可证的转让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以及《东莞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东人社发〔2021〕57 号)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名称、住所、符合变更下列内容之一的,应当提出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具体业务。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具体实施辖区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告、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工作。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等事项。
转让过程中,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若转让方存在未结清的劳动纠纷、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等问题,可能会给受让方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转让后的单位如果未能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可能会被吊销许可证,影响正常经营。
目前暂未获取到明确的、公开的关于东莞劳务派遣许可证成功转让的具体案例。但在劳务派遣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例中,例如东莞第三法院的案例:“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人力中介”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 条“在公司为其它单位从事人力中介者”公司可给予开除处理的规定作出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处分。魏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由领某公司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领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领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某存在《员工手册》的“在公司为其它单位从事人力中介者”可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领某公司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领某公司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元。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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