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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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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酱油是否需要食品许可证:酱油生产需要食品许可证。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
:酱油生产需要食品许可证。
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酱油作为食品的一种,其生产活动也不例外。
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以大豆(饼粕)、 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 1 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0301。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酿造酱油:原料 → 蒸料 → 制曲 → 发酵 → 淋油 → 灭菌 → 灌装。
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 +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 调配 → 灭菌 → 灌装。
关键控制环节包括酿造酱油的制曲、发酵、灭菌。
环境条件要求:
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企业的设备、管道、厂房及周边环境必须定期清理检查,防止滞留物料霉变,液体溢漏,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生产设备条件:
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备。
发酵酿造设施。
淋油或压榨设备。
调配贮存设备。
灭菌设备。
灌装、包装设备。酱油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
政策变化:
酱油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
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
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酱油生产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应当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字样。
通用要求:
用于存装酱油的容器材料(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均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酱油产品标签必须符合 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6-2000《配制酱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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