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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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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没有建筑企业资质能否施工一般情况下,没有建筑企业资质是不可以施工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建筑施工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般情况下,没有建筑企业资质是不可以施工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建筑施工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这一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意味着签署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的12个类别,专业承包序列的36个类别,承包各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无论大小,均要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某些小型、简单的工程可能不需要施工企业资质即可承包。
无建筑企业资质施工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如,在“韦小宝与金城装饰公司”的案例中,韦小宝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合同被认定无效,韦小宝在追讨工程款时面临诸多困难。
建筑业企业获取资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方法一、通过整体收购一家具有高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
方法二、通过企业之间重组、合并、分立进行资质平移。而其中又细分以下几种情况:
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以上七种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直接进行资质证书变更。
建筑企业资质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性:
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竞争秩序。实行企业资质管理能够较好地体现建筑业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建造能力,维护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制定资质标准并由行业专家进行认定评判,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资质管理做好了可以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资质作为竞标活动的基本“门槛”,和企业的施工能力、以往业绩、企业信誉、人员状况、管理水平、报价水平、财务能力等直接相关,建筑资质等级的高低、类别直接代表着企业的竞争力和品牌优势。通常取得资质并且维护资质等级的过程也是企业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成长壮大的过程。
另外,企业在市场研究中发现新市场机遇时,必定会通过申报新资质来获取许可,寻求市场的认同,这实质上是激发了企业的活力。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标志,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地位和经营业绩,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在“张雄明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的案例中,张雄明与协胜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因无证据证明恒兴公司对该“挂靠关系”明知,故恒兴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张雄明无权向协胜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也无权直接向发包人恒兴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因恒兴公司的不当行为使得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毕,进而使得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就,且协胜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在扣减管理费后由恒兴公司直接向张雄明支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避免各方讼累,法院判令恒兴公司就未向协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归属张雄明的部分,直接向张雄明支付。
在“刘某与李某、马某”的案例中,李某因自建宅基地房屋,雇佣无资质的马某施工队,刘某系马某施工队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对于原告的损失,李某及马某均应当承担责任,施工者刘某对此次事件亦有过错,故其对自身受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马某向刘某赔偿因此次事件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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